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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澄法刑二初字第92-1号

林某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20-05-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林某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澄法刑二初字第92-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苞,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汕头市澄海区。2012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12日以汕澄检刑诉(2013)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苞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苞因患严重疾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庄 旭

审 判 员  王椰波

代理

审判员  陈永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