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澄法刑二初字第92-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苞,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汕头市澄海区。2012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12日以汕澄检刑诉(2013)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苞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苞因患严重疾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庄 旭
审 判 员 王椰波
代理
审判员 陈永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