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58-1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
被执行人:陈刚。
被执行人:陈万华。
被执行人:金寨县交通局,住安徽省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张传旭,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年13日向被执行人陈刚、陈万华、金寨县交通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刚持有皖N×××××号中巴车的二分之一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刚所持有的皖N×××××号中巴车的二分之一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琪
审判员 熊巍
审判员 孟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