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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158-1号

张鹏与陈刚、陈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鹏,陈刚,陈万华,金寨县交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58-1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

被执行人:陈刚。

被执行人:陈万华。

被执行人:金寨县交通局,住安徽省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张传旭,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年13日向被执行人陈刚、陈万华、金寨县交通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刚持有皖N×××××号中巴车的二分之一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刚所持有的皖N×××××号中巴车的二分之一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琪

审判员  熊巍

审判员  孟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