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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211号

何花与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麻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花,谢伊茹,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麻田村朱家湾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何花,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谢伊茹,女,2010年3月6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麻田村朱家湾第一村民小组(原郴州市苏仙区塘溪乡麻田村朱家湾第一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2)郴苏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麻田村朱家湾第一村民小组银行存款240490.52元(含诉讼费4166.52元、执行费345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40490.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煜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旻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