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烨,男。委托代理人芦某,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SMARTMERIT.LLC深圳代表处。代表人M某,首席代表。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MARTMERIT.LLC。
上诉人李烨为与被上诉人美国SMARTMERIT.LLC深圳代表处、SMARTMERIT.LLC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法民×初字××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烨以双方已按原审判决支付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烨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李烨负担,李烨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辉辉
代理
审判员 李卫峰
代理
审判员 侯巍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战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