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苟三元,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为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甘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规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