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8号
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吉兰,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甲。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吉兰、被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1990年4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1991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2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邓某乙,1995年7月8日生育一子吴某。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关系一般。2010年4月起,被告开始无端猜忌原告,仅因一条短信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6月7日,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面部严重受伤,原告在宜宾市二医院住院治疗4天出院,因被告殴打原告,被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派出所拘留。之后,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原告的同事出来劝解,被告不但不听人劝,反而将原告的同事打伤,随时都无理取闹,经常威胁原告和打骂原告。2011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无法沟通生活,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吴某年满18周岁止。
被告邓某甲辩称:原、被告自1991年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因家庭经济困难,被告在第二年女儿出生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女儿和婆婆。1995年儿子吴某出生后缴纳了计生罚款4000多元,家庭经济更为困难。于是夫妻二人一起在柏溪拉人力三轮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是在2010年4月,因原告痴迷上网与网友聊天不能自拔,甚至发展到与网友互叫老公老婆。在被告及儿女亲友劝说下原告仍未能摆脱网络,并于2010年6月5日离家出走,住进宜宾戎州路红运旅店等网友来接。当时儿子中考,女儿上宜宾卫校,在子女前途关键时刻,原告抛弃儿女背叛丈夫,怎不让人气愤至极。因此在被告查到原告在红运旅店等网友的时候,实在无法保持冷静,动手打了她,但及时给她医治。对此不冷静行为我已向她道歉,并得到谅解。同年9月在原告要求下我同意她到浙江我一妹妹处打工,并为她联系好工作。原告在2010年9月21日从宜宾出发去浙江,但并未到我妹妹处。由于她网友也在浙江,我于24日晚大约12点到达杭州去看她做啥子工作。打电话联系原告说到了,她却不说她的地点也不与我见面。尽管我在派出所报案,也查不到她的信息,我在杭州找了三天无果后只能回家。回家的第二天,有二二四的龙老板、桂花队的罗老板、金江农贸市场刘老板、老农贸市场罗老板先后到家要货款,这时我才发现家中仅有的资金已被原告全部拿走。无奈我只能打电话给哥吴瑞华分两次拿了四千元把帐还清。因儿女上学的学费及生活无着落,又向姐姐借了2500元钱。为此我生病两个月没出家门。过年时身无分文,只好给哥借了2000元过年。去年正月,给姐借了1500元作为儿女的上学费用。正月底,给哥借了3000元做小生意。2011年4月份的一天,原告打电话叫我去接她。我从柏溪出发到浙江金华将她接回。回家后我问她发生的事情,她说是被人骗去传销。我问是谁骗的她并要到公安局报案,她又拒绝,为此发生争议,并打了一架。我去浙江接她,花光了手里的现金,于是又给哥借了3000元进货。因儿子要中考,女儿到重庆实习,只好到泥南信用社贷款三万元至今都无法偿还。2011年9月,我们商议一起到成都打工。去年11月我帮原告补交清了2010年的养老保险。今年9月原告生病,我都向同事借了500元给她看病。今年2月家里缺钱,邻居要在我的承包地修房,为此收取了对方30000元定金。因不懂法,现在协议无法履行,但定金已为了子女生活,找工作及还贷款利息,已无剩余。以上事实说明:第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并未破裂,只要原告不再痴迷网络,顾及子女前途及丈夫的感受,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第二,原告所说家庭暴力问题,因原告的交友过错行为所发生,值得双方反思。对此,我一定吸取教训,冷静对待家庭问题和矛盾。我的过错可以向原告道歉,并请求谅解,通过法院协商后保证不再发生。第三,原告所说无债务不实。由于原告的折腾,对子女的不闻不问,不负责任,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感情伤害及经济负债。现在有据可查,我们家庭对外负债金额达九万多元。鉴于以上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尊重客观事实,考虑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挽救因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家庭危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如果要判决离婚,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原告买的养老保险的钱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是用我们一起的钱买的。
经审理查明:1990年4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1年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10月8日生育一女邓某乙,1995年7月8日生育一子吴某。
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好,2010年4月起,因原告痴迷上网与网友聊天,导致被告对原告产生猜疑致使夫妻感情恶化,被告甚至为此多次殴打原告。2010年6月7日,被告曾将原告打伤住院,此事已由派出所处理。原、被告于2012年9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共同债务中,原告承诺2011年6月24日泥南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由原告偿还,被告欠他亲戚的钱由被告负责偿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身份证明、户口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照片5张、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出院证明、宜宾县医院的CT报告单及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费用清单、原告的承诺书、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
本院认为:因原告邓某某痴迷上网与网友聊天,导致被告邓某甲对原告产生猜疑并对其殴打,以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泥南信用社贷款30000元及余霞5000元、吴琼华4000元、吴瑞华12000元的欠款,虽然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因原告承诺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自愿承担泥南信用社贷款30000元的贷款,其行为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余霞5000元、吴琼华4000元、吴瑞华12000元的欠款由被告邓某甲负责偿还。对于被告提出的30000元土地转让金需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退还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需要退还,可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或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结合本案实际,因被告现在收入不稳定,儿子吴某由原告抚养,被告邓某甲每月给付原告邓某某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吴某年满18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吴某由原告邓某某抚养,被告邓某甲自2013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邓某某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吴某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债务:泥南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责偿还;余霞5000元、吴琼华4000元、吴瑞华12000元的欠款由被告邓某甲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溢若
审 判 员 赵陪武
人民陪审员 吴 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