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董A,男,汉族,1991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原告董B,男,汉族,1970年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张A,又名张全,男,汉族,52岁,住河南省项城市新桥镇。被告靳某某,女,汉族,51岁,住址同上。系被告张A之妻。被告张B,女,汉族,1990年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A之女。
原告董A、董B诉被告张A、靳某某、张B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学志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B、被告靳某某、张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董A经别人介绍与被告张B相识,2012年农历1月12日,原告给被告下彩礼现金19999元及相关礼物,2013年正月初三,被告张B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张B联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三被告返还彩礼现金19999元、上、下车钱154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
被告张B、靳某某辩称,原告下的彩礼钱现金是16000元,还有3000元是买衣服的钱,990是倒茶钱;原告买了两金金项链和金戒指(购买价值7400元),出嫁时被告张B陪嫁个人财产详见财产清单现在在原告家中。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A与被告张B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月12日,原告给被告下礼金19990元和880洗脸水钱。后原告给被告张B购买了金项链、金戒指(购买价值7400元)。同年农历11月21日以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1月3日被告张B离家出走,被告与原告董A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现金19999元、上、下车钱154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另查明,被告张B陪嫁财产有:海尔39英寸电视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爱玛电动车一辆,大衣柜一个,电脑桌一个,花瓶两个,茶具一套,椅子四把,衣架一个,鞋架一个,棉被9双,四件套一套,羊毛被一个,丝棉被4双,毛毯一个,被套一个,上述财产现在原告家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婚约并给付一定数量的现金和礼品符合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因双方婚约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原告为被告张B购买的金项链、金戒指属于贵重物品,被告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洗脸水钱800及上、下车钱,不属于彩礼,不属于返还的范围;被告张B陪嫁财产属于被告张B的个人财产,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B、张A、靳某某返还原告董A、董B彩礼现金11994元及金项链、金戒指(购买价值7400元)。
二、被告张B的陪嫁财产海尔39英寸电视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爱玛电动车一辆,大衣柜一个,电脑桌一个,花瓶两个,茶具一套,椅子四把,衣架一个,鞋架一个,棉被9双,四件套一套,羊毛被一个,丝棉被4双,毛毯一个,被套一个归被告张B所有。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董A、董B负担68元,被告张B、张A、靳某某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中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