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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54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北衡水桃城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4元,保全费462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

审判员  彭乃坡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