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北衡水桃城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4元,保全费462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
审判员 彭乃坡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