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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299号

施洪欣与刘琳娜、徐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洪欣,刘琳娜,徐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施洪欣。被执行人刘琳娜。被执行人徐志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磊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林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