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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02号

原告陕西泾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陕西泾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大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陕西泾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1979728-4。法定代表人刘佐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令,系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泾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泾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军凯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亚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