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卫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文勇。
上诉人陈洪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成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洪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洪成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由上诉人陈洪成减半负担19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