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商终字第814号

余卫勇、余文勇与陈洪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洪成,余卫勇,余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卫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文勇。

上诉人陈洪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成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洪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洪成撤回上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由上诉人陈洪成减半负担19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