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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1133-4号

赵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133-4号申请执行人赵娟。被执行人李闯坤,栖霞市庄园小区11号楼。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栖民一初字第11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闯坤在银行的存款,现本院要扣划被执行人李闯坤在银行的存款,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闯坤在你处帐号为21×××55上的8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波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