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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3583号

夏瑞珠与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瑞珠,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583号申请执行人夏瑞珠。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夏瑞珠与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新港支行(账号:46001XXXXX)的存款796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 雄

审 判 员  黄健雄

代理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昕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