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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499号

李某某与宋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宋某某,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兰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