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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号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新境界网络有限公司新青工业园门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珠海市新境界网络有限公司新青工业园门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洲。

委托代理人:区德龙。

委托代理人:郭锦霞。

被告:珠海市新境界网络有限公司新青工业园门店。

负责人:林文明。

委托代理人:赵国强。

委托代理人:林修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新境界网络有限公司新青工业园门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发

代理

审判员  孙志

人民陪审员  卞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戴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