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011号原告孙建刚。被告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文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刚与被告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孙建刚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祁建领
审 判 员 严以刚人民 陪 审员 颜育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金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