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127号罪犯贾泽中。2004年1月30日,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贾泽中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二终字第0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8月2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贾泽中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4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贾泽中减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41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贾泽中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泽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泽中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下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上半年获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贾泽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泽中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美茹
代理
审判员 张 岩
代理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