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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广西钦州市嘉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天福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反诉被告)广西钦州市嘉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承德天福钛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钦州市嘉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丝绸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柯根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闻欣,河北张闻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承德天福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高寺台镇高寺台村。法定代表人于晓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友,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钦州市嘉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钦州市嘉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闻欣,被上诉人承德天福钛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裴赤博

审判员  刘淑贤

审判员  应春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