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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198号

段锋与段建文、徐永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庆阳分公司合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锋,段建文,许永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庆阳分公司合水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段锋,男,生于1997年2月8日,汉族,学生,甘肃省合水县人。法定代理人段拴部,男,生于1973年4月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段建文,男,生于1984年9月1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许永军,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庆阳分公司合水县支公司。法宝代表人王亚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段锋诉段建文、许永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庆阳分公司合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锋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段锋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段锋负担。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彭智明

审判员 石小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