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174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XX,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2)潜民一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安徽省潜山县黄泥镇金桥开发小区3幢一层3-01室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