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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执字第00174号

李海霞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霞,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174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XX,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2)潜民一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安徽省潜山县黄泥镇金桥开发小区3幢一层3-01室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