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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327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4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淑萍,华北冶建岭南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金淑萍。被执行人华北冶建岭南医院。法定代表人孟庆林,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淑萍与被执行人华北冶建岭南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其权益已实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瑞

审判员 王红燕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荣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