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韩军荣。原告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严磊。委托代理人吴泽华,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龙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荣、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磊、陈龙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军荣及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军荣及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荣及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军荣及乾县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元。
审 判 长 王靖丽
代理
审判员 刘影风
人民陪审员 李 靖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