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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1179号

王美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玉。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尚德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美玉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青仲裁字(2012)第333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2)第333号裁决书,载明的被申请人为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而申请执行人王美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美玉所持有的执行依据中的被申请人与其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一致,应视为当事人主题不适格。据此,对于申请执行人王美玉的执行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美玉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雪梅

审 判 员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