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鸽,女性,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宏飞,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李红鸽申请李宏飞所有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伊营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伊执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