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黄福飞,被执行人蒋立辉,本院在执行黄福飞申请执行蒋立辉关于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蒋立辉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5)荔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覃丽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百度搜索“”
黄福飞与蒋立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黄福飞,被执行人蒋立辉,本院在执行黄福飞申请执行蒋立辉关于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蒋立辉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5)荔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覃丽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