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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75号

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75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东

审 判 员  孟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