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75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东
审 判 员 孟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