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刘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75号民事调解书: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24000元,姜某将刘某的户口本、合疗本归还给刘某,刘某协助姜某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6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款项及行为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75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刘 江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