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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3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刘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75号民事调解书: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24000元,姜某将刘某的户口本、合疗本归还给刘某,刘某协助姜某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6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款项及行为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75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刘 江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