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范民初字第00389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山东省莘县。委托代理人张宪伟,山东省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胜才

审 判 员  张华民

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永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