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山东省莘县。委托代理人张宪伟,山东省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胜才
审 判 员 张华民
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永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