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920号原告蔡献功,男性,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郑林,男性,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献功与被告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献功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献功撤回对被告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献功负担。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晓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