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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催字第62号

山西省某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赵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山西省某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催字第62号

申请人:山西省某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申请人山西省某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因30800053/93387803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因山西省某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找到汇票,现申请撤销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山西省某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郜丽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