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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二初字第00014-3号

安庆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光灿、安徽省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光灿,安徽省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潜山县康博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二初字第00014-3号

原告:安庆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香樟里·那小岸3幢1室。组织机构代码58150448-4

法定代表人:杨续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安徽全力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蒋作明,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光灿,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安徽省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余井街。组织机构代码70494237-0

法定代表人:王光灿,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余乐水,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康博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291995-6

法定代表人:黄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灿、安徽省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潜山县康博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庆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20元减半收取2176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6760元,由原告安庆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滨

审 判 员  王成林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国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