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75号原告蒋莹莹。被告郭威。
原告蒋莹莹与被告郭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群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方,被告遆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4日早产生下婚生子袁佳宝,被告及其家人因原告生下早产儿,不让原告回家。原告无奈回到娘家住。孩子因为早产身体不好,一直住院治疗。被告不去探望也补交费用,还要求原告放弃孩子。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希望协商解决矛盾,但被告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故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身体都不太好,双方相互关心、照顾,是有感情基础的,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4日婚生子袁佳宝出生。现原告以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在共同的生活中,原、被告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理解,意见产生分歧后及时沟通或求同存异,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家庭,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合同款1万元。案件���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群岭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