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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第00136号

原告闫许露,闫许航,郝园园,许某某诉李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定支公司刘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园园,闫许露,许某某,闫许航,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中心公司,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连云港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漯河市隆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刘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李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龙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定支公司,张雪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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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郝园园,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闫许露,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许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郝园园,女。原告闫许航,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闫梅,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闫许航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宁,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长安街150号。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宁,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A320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中心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8号国都5、6楼。被告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省保定市徐水省康明中路26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南大街17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康明南大街13号。被告连云港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2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新浦区苍梧路1号。被告漯河市隆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指挥寨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是漯河市崇山路565号。被告刘震,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公安厅小区1号楼3单元2层东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被告李飞,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三官镇太和庵村1组36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西安市高新路42号金融大厦12层。被告王龙辉,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镇北辛庄村同德胡同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102号。被告张雪鹍,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环路10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b座22F。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许露,闫许航,郝园园,许某某诉李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正定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中心支公司,刘震、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陕西分公司,张雪鹍,王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园园、闫许露、闫许航、许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许露,闫许航,郝园园,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郝园园、闫许露、闫许航、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天宏

审判员  王 薇

审判员  张少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