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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法执字第128—1号

(2013)全法执字第12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斌,何顺姣,桂林市弘泰车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法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黄斌。被执行人何顺姣。被执行人桂林市弘泰车队。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路1号1栋。法定代表人骆丹。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顺姣、桂林市弘泰车队所有的桂H210**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顺姣、桂林市弘泰车队所有的桂H210**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叁万捌仟叁佰壹拾叁元贰角壹分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户名: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支行账号:210323012930001518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金福

审判员  卢志平

审判员  唐盛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