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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1535号

武胜县信用社诉唐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武胜县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注册号:511622000001953(0-1),机构代码:76728028-X。法定代表人余恒龙,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川,系该社烈面信用社主任。被告唐小兵,男,生于1984年11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信用社诉被告唐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信用社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陈兴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