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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143号

周雄飞与曹贵林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雄飞,曹贵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143号申请人周雄飞,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居民。被申请人曹贵林,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

申请人周雄飞与被申请人曹贵林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贵林所有并驾驶的“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贵林所有并驾驶的“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郄小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