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79号
原告:史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薄一才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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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79号
原告:史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薄一才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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