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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179号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179号

原告:史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薄一才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