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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87号

冯寄宁与曹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冯寄宁,曹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87号

原告:冯寄宁,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水利建设工程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曹岩,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西北大学公安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寄宁与被告曹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寄宁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寄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冯寄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寄宁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甄方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