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539-2号申请执行人尹逊君。被执行人李红江。申请执行人尹逊君与被执行人李红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本金36451.86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0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