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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0539-2号

申请执行人尹逊君与被执行人李红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逊君,李红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539-2号申请执行人尹逊君。被执行人李红江。申请执行人尹逊君与被执行人李红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4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本金36451.86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0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