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张登孝,男。
被执行人:党经斋,又名党致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登孝与被执行人党经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经斋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会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海洲 来自:
执行申请人张登孝与被执行人党经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张登孝,男。
被执行人:党经斋,又名党致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登孝与被执行人党经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经斋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会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海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