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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119号

执行申请人张登孝与被执行人党经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登孝,党经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张登孝,男。

被执行人:党经斋,又名党致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登孝与被执行人党经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经斋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会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海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