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726号原告赵某某,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开元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工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和谐康复医院妇科医师。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0年10月起一直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李县坟临7号306号,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朝阳区,本案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李县坟临7号306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申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穆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