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艳明。被告刘桂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明与被告刘桂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陈艳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
陈艳明与刘桂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艳明。被告刘桂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明与被告刘桂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陈艳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