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来。被执行人李闻欣。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闻欣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明来财产折价款224982元。因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李闻欣已交付120000元,本年度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77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王同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