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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227号

赵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法定代理人余某某。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乙给付2012年7月到2012年12月生活费,每个月200元,共6个月,计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甲已将案件款1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乙,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中关于赵某甲给付赵某乙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生活费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皓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