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法定代理人余某某。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乙给付2012年7月到2012年12月生活费,每个月200元,共6个月,计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甲已将案件款1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乙,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中关于赵某甲给付赵某乙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生活费12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皓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