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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行终字第12号

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永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广法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蓥市。法定代表人王晓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华,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谈昌福,男,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华蓥市。原审第三人李永福,男,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吴玉谦,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人社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广安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7日作出的(2013)广安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中,经协调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第三人李永福工伤保险待遇三十万元,分二次付清,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前、2013年12月30日前各支付十五万元。2013年5月20日,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文术峰

审判员 文达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