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住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协助申请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芜他项(2011)字第061号土地他项权证注销手续,申请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歇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注销芜他项(2011)字第061号土地他项权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文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婧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