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商初字第135号
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培田,经理。
被告:李安生,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与被告李安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向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山东省垦利县运输公司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