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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封字第00017号

申请执行人陈新建与被执行人刘文斌、周桂芳民间借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新建,刘文斌,周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封字第00017号

申请执行人:陈新建,

被执行人:刘文斌,

被执行人:周桂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刘文斌、周桂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斌、周桂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斌、周桂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文斌在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7号1层1室的房屋。本院于2012年8月26日对上述房屋续查封,续查封期限为一年,终止日期为2013年8月25日。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再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再续封刘文斌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7号1层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阳2009007007号,面积59.09平方米)。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再续封期限壹年(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代理

审判员 欧 云

代理

审判员 林勤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