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358号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那存巴图,男,3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巴拉吉拉布丹,男,52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4358号民事调解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巴拉吉拉布丹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巴拉吉拉布丹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工资账号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士林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韩 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