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52号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国。委托代理人李猛。被告汪宏伟。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